为规范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现就两部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方式:
yechi—gu@cir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
2005年12月20日
附件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养老保险公司
第三章 个人养老保险
第四章 团体养老保险
第五章 企业年金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保险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养老保险经营风险,维护养老保险市场秩序,促进养老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包括个人养老保险、团体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
个人养老保险是指由个人投保并按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一定年龄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养老金的人寿保险。
团体养老保险是指以某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为被保险人(不少于5人),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承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养老金的人寿保险。
企业年金是指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要求,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发起设立并享受税收优惠的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条 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依法经营个人养老保险业务和团体养老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参与经办企业年金业务,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依法参与经办企业年金业务,提供投资管理等服务。
第四条 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或者参与经办养老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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