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和相配套有关政策已经实施,其中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是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当前社会尤其是广大退休职工关注、关心的热点问题,与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密切相关,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新办法的宣传工作,要通过新办法的执行,广泛宣传“多缴费、缴费长、多得养老金”的政策导向,提高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积极性。对新办法执行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加以解决。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应从2008年6月起,按照省相关政策规定,对新办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其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照;对2006年7月1日以后的企业退休人员,要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实施后,养老金待遇发放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审核审批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退休审核审批程序的通知》(扬劳社[2008]24号)的相关程序要求执行,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退休审核审批职能机构负责对申请退休人员的退休条件进行审核审批,做到准确公正无差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申请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按规定核算计发,做到准确透明无误差。 四、各地要结合新办法的执行,从2008年6月起,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除按规定需携带相关资料外,一律填写《扬州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审核审批表》(附后),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服务窗口办理其退休条件的审核审批;各经办机构凭《扬州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审核审批表》核算其基本养老金待遇,出具《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核算表》,对办理特殊工种提退和病退的参保人员,经办机构还应分别查验《特殊工种确认审批表》和《病退鉴定审批表》。 五、各经办机构对新办法实施情况要及时统计分析,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开展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施情况汇总分析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7号)(附后)有关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向市局养老保险处报送实施进展情况。
附: 《扬州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审核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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