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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扬劳社[2007]231号 【执行日期】:2008-01-01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劳社[2007]231号
【字体:  
扬州市市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2号)文件精神,为解决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扬州市市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职工(包括农民工,下同)应当依法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2007年12月1日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仍然按照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二、按照“优先解决工伤保险、着力解决医疗保险、逐步解决养老保险”的原则,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规定前,建筑业、造船业、住宿和餐饮服务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暂按以下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一)建筑业、造船业以完成项目工程招用农民工,住宿和餐饮服务业招用农民工,应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费基(省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费率(建筑、造船、化工、煤矿等高危行业按1.2%,住宿和餐饮服务业等按1%)缴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二)按照保大病、管当期的原则,着力解决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省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2%缴纳费用,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从单位缴费次月起,农民工参照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三)建筑业、餐饮休闲类企业及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以农民工实际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缴费比例为29%,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8%(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部分困难的农民工缴费分三年逐步到位)。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农民工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为其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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