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9-7
【法律文号】:扬劳社[2007]163号 【执行日期】:2007-07-01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劳社[2007]163号
【字体:  
关于调整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市社保中心、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现就调整我市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1)200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职人员;(3)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工资基数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市区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调整的工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847元。
    三、调整系数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系数为1.1081。
    四、具体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146.5元;二级每月增加138.4元;三级每月增加130.2元;四级每月增加122.1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和六级并已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原伤残津贴基础上分别按照1.1081的系数进行调整。
      (二)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81.4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65.1元;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的,在原护理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加48.8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5.1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48.8元。
      五、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六、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七、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ОО七年九月七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6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市区200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