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合理确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促进工伤保险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将行业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费费率。结合目前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确定我市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费率分别为0.6%、1.0%、1.2%。 今后根据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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