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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2-6
【法律文号】:扬劳社[2006]202号 【执行日期】:2006-12-06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劳社[2006]202号
【字体:  
关于确定扬州市生育保险生育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地生育医疗消费水平,现确定生育保险生育费支付标准。首次公布的标准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5年全市社平工资为18165元)为基数。
    生育医疗费:顺产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1453元),难产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2180元)。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363元)。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意外流产所用医疗费: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内流产的,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81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含7个月)以内流产的,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726元)。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的,为上年度全市在岗平均工资的7%(1271元)。
    今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生育医疗消费水平适时调整。各县、市、区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而定。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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