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地生育医疗消费水平,现确定生育保险生育费支付标准。首次公布的标准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5年全市社平工资为18165元)为基数。 生育医疗费:顺产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1453元),难产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2180元)。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363元)。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意外流产所用医疗费: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内流产的,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81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含7个月)以内流产的,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726元)。妊娠7个月以上引产的,为上年度全市在岗平均工资的7%(1271元)。 今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生育医疗消费水平适时调整。各县、市、区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而定。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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