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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0-13
【法律文号】:扬劳社[2006]161号 【执行日期】:2006-07-01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劳社[2006]161号
【字体: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办事处,各有关用人单位:
    现将《扬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扬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大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力度,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和《扬州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扬财社[2006]3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并商财政部门同意,现对市区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2、其它用人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3、劳务派遣企业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4、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5、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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