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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扬州市委老干部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16
【法律文号】:扬劳社[2006]5号 【执行日期】:2005-10-01
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扬州市委老干部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劳社[2006]5号
【字体:  
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05]86号、苏财社[2005]202号、苏劳社险[2005]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规定的发放标准、发放办法和执行时间认真执行。


          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扬州市委老干部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六年元月十六日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苏省委老干部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委老干[2005]86号
苏财社[2005]202号
苏劳社险[2005]16号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省辖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各部、委、办、厅、局:
    经研究决定,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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