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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7-7-18
【法律文号】:扬劳社[2007]124号 【执行日期】:2007-07-18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劳社[2007]124号
【字体: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 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企业: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劳社劳薪[2007]18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省各有关厅、局,省各直属企业: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经研究,决定提高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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