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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建设局 扬州市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6-4-12
【法律文号】:扬劳社[2006]56号 【执行日期】:2006-04-12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建设局 扬州市总工会
扬劳社[2006]56号
【字体:  
关于在建筑领域切实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总工会,市各有关单位:
    自《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施行以来,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建设部门以及工会组织高度重视,通力合作,认真宣传贯彻。通过近几年来的努力,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明显好转,劳动用工管理也不断得到规范。但由于建筑领域使用农民工非常集中,对之还未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劳动合同签订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现就在建筑领域切实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等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所有用人单位都应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使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用人单位应具备《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 规定的资格条件,禁止无用工资格的包工头和非法用工主体招用劳动者。同时按建设部要求,所有总承包企业临时雇(聘)用农民工时,必须与有资质的劳务作业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年满十六周岁,特殊岗位按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成年工(即年满十八周岁)。对农民工,可根据实际,签订《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样本见附件一);其他城镇职工应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样本见附件二);使用年满六十周岁(男)、五十周岁(女)的劳动者(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应签订雇(聘)用协议。
    三、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交付劳动者本人一份。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行为发生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对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执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将不列入诚信单位考核评比,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双方约定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省有关安全卫生标准。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须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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