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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6
【法律文号】:扬劳社[2006]3号 【执行日期】:2005-10-01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劳社[2006]3号
【字体:  
转发省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主管局(公司)、驻扬单位:


    现将省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元月六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5]1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
经研究,现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二、各县(市)、区的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
   单位:元
市 丧葬费标准 直系亲属一次性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
                抚恤费标准      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南京 4000 4000 1300
无锡 4000 4000 1300
徐州 3300 3300 900
常州 4000 4000 1300
苏州 4000 4000 1300
南通 3400 3400 1100
连云港 2800 2800 800
淮安 2800 2800 800
盐城 2800 2800 800
扬州 3400 3400 1100
镇江 3400 3400 1100
泰州 2800 2800 800
宿迁 2400 2400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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