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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扬劳社[2006]84号 【执行日期】: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劳社[2006]84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贸委、企业家协会,市各主管局(公司),市直有关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的任务更加艰巨。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2005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苏劳社劳薪[2005]22号)精神,现对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积极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在全市大力开展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门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旨在构建企业行政与职工沟通协商、和谐共赢的合作平台,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好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旨在进一步宣传法律,倡导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推动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落实;旨在促进企业改革的深入发展,努力为建设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作贡献。
    二、主要内容及工作目标
    开展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门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重要维权机制。
    协商内容:要紧紧围绕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保护的落实问题,男女同工同酬、平等受教育等问题开展专门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工作目标:在女职工25人以上的企业全面开展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协商。紧跟集体合同推进步伐,切实抓好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同步跟进,切实做到集体合同推进到哪里,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同步签订到哪里。综合性集体合同尚未签订,但女职工反映强烈、女职工权益问题较为突出的单位也可以先行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力争到2007年底,使符合条件的企业90%开展专门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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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集体合同监督保证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厅、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三方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正)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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