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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扬劳社[2008]24号 【执行日期】:2008-01-01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劳社[2008]24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退休审核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做到依法行政,实行阳光事权。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审批的规定,现就我市参保人员正常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并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病退(退职)审核审批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正常退休审核审批程序
    凡参保人员符合《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规定条件办理退休时,由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并携带有关材料,需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能机构审核人员审核、社保经办机构分管负责人复核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社保经办机构方可办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市直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每月第二完整周的星期一和星期二在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分中心窗口(社保中心)实行集中办理。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也应设立集中办理窗口,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五、六条规定,尽快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审核审批工作要逐步过渡到计算机操作。
    二、特殊工种提退和病退(退职)审核审批程序
    (一)提退和病退申报及条件
    1、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简称“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不低于55周岁、女不低于45周岁)参保职工,需要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对有工作单位的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后,由单位提前三个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能机构集中申报;对经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参保人员,当事人需提前三个月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集中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能机构报送;对未经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参保人员,当事人可提前三个月直接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能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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