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人事局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6-8-1
【法律文号】:扬劳社[2006]119号扬财社[2006]43号 【执行日期】:2006-08-01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人事局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劳社[2006]119号扬财社[2006]43号
【字体: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9号、苏财社[2006]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苏劳社医[1006]9号、苏财社[2006]61号)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人事局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江  苏  省  民  政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苏劳社医〔2006〕9号  
苏财社〔2006〕61号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12月29日,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并经省政府同意,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6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市区200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