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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总工会 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扬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扬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6-1-25
【法律文号】:扬劳社[2006]20号
【执行日期】:2006-01-25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总工会 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扬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扬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扬劳社[200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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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年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济贸易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业联合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产业(系统)工会,市直各企业、工会:
2006年是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我市跨越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健之年。为促进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2号)和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精神,我市将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年的活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为抓手,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为载体,创新工作思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为推进扬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各类企业劳动合同抽样调查签订率达85%以上;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率达100%,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率达100%,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实施率达100%。网络化申报率达50%以上。
(二)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力争百人以上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率达85%以上,其它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率达90%以上;
(三)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建立预防拖欠和保障工资支付的制度,不得发生新的工资拖欠。
(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达65%以上;劳动争议处理结案率达95%以上;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仲裁员办案率不低于10%。
(五)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常态化,建立健全法制宣传和咨询机构,实行绩效目标考核制度,全面实施劳动保障“五五”普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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