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宿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8-7-1
【法律文号】:宿劳社发[2008]101号宿财社[2008]44号 【执行日期】:2008-08-06
宿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宿劳社发[2008]101号宿财社[2008]44号
【字体: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06]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确定。

二、自2008年7月1日起,全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为843元/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337元/人·月。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基数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应按实际缴费基数计发,但最高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2008年7月1日前进行失业登记的,并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其所享受失业保险金低于337元/人·月的,从2008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门诊医疗费按失业保险的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享受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我市实行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