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0%的,按843元/人·月确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实际工资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843元)的,按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二、职工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原则上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369元执行。对特殊困难群体,经确认,可适当降低缴费工资基数,但不得低于843元/人·月的标准。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参照上述一、二条标准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8]1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374元。
二、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一)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69元)确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所在地省辖市或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6843元)确定。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369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低于所在地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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