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局:
职工因病或因工负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享受相应待遇,是党和政府对部分职工的关心和爱护,是党和政府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体现。但从我市近几年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实际情况看,存在少数职工为了尽早办理退休(职),伪造或涂改病历、请人冒名代鉴等现象。为了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在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因病或因工负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06]37号)规定组织鉴定的基础上,再作如下规定:
1、凡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时,必须携带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载明职工所在单位、与职工实际工作单位、参保单位应保持一致。
3、“因病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后,凡又被用人单位聘用,且参加正常工作,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调查核实后,撤销原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由批准退休(职)机构撤销其退休(职)决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已发养老金,其它后果均由职工自负。
4、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欢迎各界人士举报。对群众举报,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凡属弄虚作假者,坚决进行严肃处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扼制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人事局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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