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7-12-25
【法律文号】:宁劳社办发[2008]15号 【执行日期】:2008-01-01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宁劳社办发[2008]15号
【字体: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埋工作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  监察厅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宁财﹤行﹥发[2007]146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8年2月29日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

宁财(行)发[2007]1466号

自治区财政厅   监察厅关于落实出差和

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细

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2号)的规定,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了自治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宁财行发[2007]1310号)。这为贯彻落实财政部、自治区有关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活动,避免转嫁差旅费、会议费负担,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为确保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有定点饭店的市、县(市、区)出差,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协议价格凭据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照当地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上限以内凭据报销;到没有确定定点饭店的县(市、区)出差,住宿费按照出差地所属市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二、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应携带证明身份的工作证和身份证,并按照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入住相应类型的房间。

    三、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应主动交纳住宿费,并索取正式发票,交本单位报销。不得向下级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负担。

    四、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285号),停止执行有关“住宿费标准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规定,住宿费一律按定点饭店协议价格凭据报销。

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办会,并主动交纳会议费。到本单位或本系统只对内部营业的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会议中心办会,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六、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办会不得向定点饭店提出超过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

    七、各部门、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自治区监察厅各派驻机构要加强对所驻部门、单位出差、办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有关违纪问题。

    八、为了保证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政策的一致性,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应以自治区财政厅统一解释为准。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监察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12月25日印发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埋工作的通知
·关于成立全区社会保险 “五险合一”管埋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申报200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换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5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