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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8-4-17
【法律文号】:浙仲[2008]2号 【执行日期】:2008-05-01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仲[2008]2号
【字体:  
关于调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市及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级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立法规定,根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便利当事人的原则,经研究,对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仲裁委)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作如下调整:
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继续由省仲裁委管辖,其他原由省仲裁委管辖的案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从5月1日起,由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省部属、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直属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参加省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企业(行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规定执行。发生于5月1日前、劳动者于5月1日后申请仲裁的,是否受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仅限杭州市区范围)名单(省社保中心提供,参保单位如有增减的,随之调整):
1、人保系统: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3)人保控股公司浙江办事处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5)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6)民安保险浙江分公司
(7)人民人寿保险浙江分公司
(8)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
(9)中银保险浙江分公司
2、农行系统:
(1)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
(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3)浙江华亿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4)浙江天源物业有限公司
(5)浙江金大科技有限公司
3、建行系统:
(1)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2)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
(4)浙江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5)浙江天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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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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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关于要求变更劳动仲裁收费承办主体的函
·关于童工发生伤残事故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和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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