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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8-3-3
【法律文号】:市委办[2008]6号 【执行日期】:2008-03-03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市委办[2008]6号
【字体:  
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2008年3月3日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养老保障制度实施运行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地税税务登记证;
3、《社会保险登记表》;
4、参保职工变更花名册;
5、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建立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8、杭州市社会保险新增(减少)参保职工申报表。
(二)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名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参保职工发生增减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在职人员发生增减变更的,每月12日(含)前申报的列入当月结算,12日后申报的列入次月结算。
(四)首次申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保的人员,应在办理参保资格审核手续后,到杭州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委托代扣代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参保资格审核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
1、杭州市区户籍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0年(含参加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后要求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缴费的,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与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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