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为切实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
二、各地要结合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和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调查工作,认真摸清底数,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防止企业和用人单位以参加商业性质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借口拒绝参加工伤保险的现象发生。
三、各地在实施《试行办法》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措施,改进作风,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等各个工作环节上要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自治区外注册、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在自治区境内承揽工程、施工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农民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申报登记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报酬确定,其中个人工资报酬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照统筹地区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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