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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 【颁布日期】:2007-7-3
【法律文号】:杭社险[2007]25号 【执行日期】:2007-07-03
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
杭社险[2007]25号
【字体:  
关于杭州市区2007年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了做好2007年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市府第219号令)和《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杭劳社险[2005]197号)文件精神,现就2007年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7年缴费基数启用
2007年企业缴费单位职工个人和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从2007年7月起启用。2007年缴费基数按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2006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103.50元)的,按60%确定;高于300%(5517.50元)的,按300%确定。
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06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暂按2006年12月预收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2007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参保单位2007年1月至6月按2006年缴费基数预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进行差额补收或退收。具体结算按本通知第二、第三条 规定执行。
2007年1月至6月新增退休(合退职,下同)、且退休时间迟于2006年12月31日的人员,按退休时缴费基数为准。补收费用向退休时所在单位征收。
二、关于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
l、结算范围
2007年6月正常结算的企业缴费单位中,下列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属结算范围:
①2007年6月仍在参保,非当年新增参保人员。
②2007年1月至6月新增退休、且退休时间迟于2006年12月31日的人员,包括退休办理即时结清补退处理,但退休时缴费基数低于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高于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③2007年1月1日后新增、再就业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员,以及申报的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2005年会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2、结算方式
参保单位职工2007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应按2007年缴费基数征收,对上半年已按预缴基数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多退少补。
参保单位2007年上半年结算后应补收(退收)的社会保险费,在2007年7月《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相对应的险种“补退调整”栏反映。
3、结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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