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及时反映各地就业再就业工作最新进展及各地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我部在《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基础上增加了《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情况》、《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情况》、《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情况》、《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就业再就业工作月度进展情况》5张就业再就业定期报表。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将就业再就业定期报表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劳动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填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按时上报。
附件:target="_blank">就业再就业定期报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二月
附件
就业再就业定期报表 一、报表目录
二、填表说明
(一)季报报告期为上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1日至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月报报告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
(二)计量单位“万元”保留一位小数。
(三)栏目关系:
劳社统就业15号表
宾栏:(4)=(1)+(2)-(3);(4)≥(5),(4)≥(6),(4)=(7)+(10)+(12)+(13)+(14),(7)≥(8),(7)≥(9),(10)≥(11)。
劳社统就业16号表
甲栏:(1)=(2)+(6)+(10),(2)=(3)+(4)+(5),(6)=(7)+(8)+(9)。
劳社统就业17号表
甲栏:(1)=(2)+(3)+(4);宾栏:(2)=(3)+(4)+(5)+(6)。
劳社统就业18号表
宾栏:(1)=(2)+(3)+(4)+(5)+(6)+(7)+(8)+(9)。
劳社统就业19号表
宾栏:(1)=(2)-(3),(4)≥(5),(4)≥(6),(4)≥(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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