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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10-2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5-10-18
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关于贯彻《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参保事项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现就实行“五费合征”后,有关社会保险参保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所有的参保登记,变更业务统一由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原由湖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受理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人员变动;原由湖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人员变动等业务与养老保险各项业务自2005年11月1日起统一集中到湖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二楼服务大厅办理(原养老保险业务在社保中心南浔、菱湖、双林办事处办理的用人单位,仍到三个办事处办理)。具体办理的业务为:

(一)失业保险:

1、用人单位参保登记;

2、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增减;

3、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参保登记核实;

4、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5、失业保险征缴政策业务及缴费查询。

(二)基本医疗、工伤、女工生育保险:

1、用人单位基本医疗、工伤、女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2、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增减;

3、缴费基数的申报、调整、补缴和基金调整;

4、参保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5、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个人帐户查询及征缴政策咨询。

(三)养老保险各项业务受理地点不变。挂靠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仍委托雷博公司代理,地点仍在湖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以上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时需携带劳动合同,其他各自随带的资料不变。

二、实行社会保险费合征后,根据规定属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参保登记时,一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根据市政府从7月1日起实施“五费合征”的规定,为了方便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年度结算为:自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社会保险 征缴 办法 通知                     

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室                  2005年10月18日印发

『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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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2008年浙江省劳动保障科学研究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我市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个别政策调整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2007年度湖州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度湖州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标准的通知
·关于贯彻《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参保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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