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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6-2-15
【法律文号】:新劳社字[2006]17号 【执行日期】:2006-02-15
新劳社字[2006]17号
【字体: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

(一)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及技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以下简称企业)为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均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下同)给予的补贴。

(二)为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的补贴;

(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的补贴。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

(一)新增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建立了社会保险缴费关系的各类企业。

(二)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三)截止2007年12月31日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的。

灵活就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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