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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6-2-8
【法律文号】:新劳社字[2006]10号 【执行日期】:2006-02-08
新劳社字[2006]10号
【字体: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九个部门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局、外经贸委、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编办、工会、团委、妇联,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局、经贸委、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资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编办、工会、团委、妇联: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18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转发你们,请结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精神,一并贯彻落实。

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监察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农业厅(局)、商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资委(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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