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全区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为:
(一)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人员可根据市场就业需求和个人意愿,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自主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自主选择培训的职业(工种)。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实名登记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人员可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或创业培训三项中的一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可最多享受3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还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从就业和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以下标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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