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新劳社字[2006]16号 【执行日期】:
新劳社字[2006]16号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全区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为:

    (一)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人员可根据市场就业需求和个人意愿,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自主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自主选择培训的职业(工种)。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实名登记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人员可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或创业培训三项中的一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可最多享受3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还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从就业和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以下标准补贴:
本文共5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2008年度自治区就业再就业统计报表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九个部门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社系统企业原国家正式职工下岗分流工作纳入再就业工程工作范围的通知
·转发《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