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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5-12-15
【法律文号】:新党发[2005]16号 【执行日期】:2006-01-01
新党发[2005]16号
【字体: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就业是关系民生和社会和谐的大事,也是我们长期面临的突出问题。1998年以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确保了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较好地化解了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并提出“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就业再就业”的方针,把就业再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重要的位置,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各项再就业政策,使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2002年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总结几年来就业再就业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就业再就业政策,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出台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形成了我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基本政策框架体系。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各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实现了再就业,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增加,国家就业方针在我区得到进一步落实,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我区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仍很突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长时期内不会改变。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仍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同时,也要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就业再就业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我们结合新疆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特制定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十一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阶段。就业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党委、政府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也是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只有使广大劳动群众获得比较充分的就业,人民才会安居乐业,社会才会安定祥和,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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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2008年度自治区就业再就业统计报表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九个部门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社系统企业原国家正式职工下岗分流工作纳入再就业工程工作范围的通知
·转发《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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