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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新劳社字[2006]17号 【执行日期】:2006-01-01
新劳社字[2006]17号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

    (一)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及技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以下简称企业)为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均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下同)给予的补贴。

    (二)为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的补贴;

    (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的补贴。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

    (一)新增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建立了社会保险缴费关系的各类企业。

    (二)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三)截止2007年12月31日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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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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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十六大以来我区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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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作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后协保人员社会保险费清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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