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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8-3-10
【法律文号】:绍市劳社发〔2008〕22号 【执行日期】:2008-03-10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市劳社发〔2008〕22号
【字体:  
关于贯彻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若干补充意见》(绍政发〔2008〕23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精神,经研究,现将贯彻《补充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档整整程序和时间

《补充意见》实施前已参保缴费的人员,包括已享受待遇的人员,本人自愿意重新选择高档缴费标准的,允许其选择。由本人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调整申请表》。由行政村统一收缴后,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

上述人员的缴费标准调整工作须在2008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受理。

二、保险关系转移

1.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男60周岁,女50周岁),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其选择是否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若选择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退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缴纳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若选择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可将其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折算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选择A档的按A档缴费额划入折算当年的本人个人账户;选择B档、C档或D档的,按B档的缴费额划入折算当年的本人个人账户;政府补助金划入统筹基金。

2.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0周岁且正在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市社保局审核,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可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已退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不再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如折算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从核定的次月起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折算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按A档或B档的缴费额分别除以46个月(3年10个月)或60个月(5年)再乘以实际折算月数计算。

3.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且正在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已办理退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不再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4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对象,在《补充意见》实施前曾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已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退还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的,不再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54.折算的年限在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的缴费工资指数每年均为1。

65.符合转移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转移人员”),要求折算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册》向市社保局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申请表》。

7.市社保局负责转移人员的资格审核,同时办理缴费年限折算和转移保险关系。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三月 十日

主题词: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 办法 补充意见 通知

抄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抄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3月 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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