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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8-2-29
【法律文号】:绍政发〔2008〕23号 【执行日期】:2008-03-04
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政发〔2008〕23号
【字体:  
关于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促进绍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精神,结合绍兴市区实际,现就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当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

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标准调整为:B档8000元,C档13000元,D档19000元。参保人员可在B、C、D三档内自行选择一档缴费。

原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如愿意重新选择高档缴费标准的,允许在本意见下发后六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新档缴费标准和原缴费额之间的差额。补缴手续仍以所在行政村为单位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二、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A档150元/月,B档230元/月,C档280元/月,D档330元/月。

原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如重新选择档次,其养老保障待遇从办妥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新标准待遇。

标准调整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政府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等渠道筹措。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渠道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其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费用可以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选择A档的人员折算为3年10个月,选择B档及以上的人员统一折算为5年。选择C档、D档的人员,折算后,其与B档间的缴费差额退还给本人。

本意见实施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0周岁且正在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如需折算的,以缴费额加上政府补助金,减去已享受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累计金额,除以2006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0%,得数为折算年限数。折算年限计算到月,折算年限不足五年的,按实计算;折算年限超过五年的,按五年折算,折算后其个人账户金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本人。政府补助金只用于折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此类人员如需折算,须于2008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毕。

上述人员,一经折算,不得再行改变,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折算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金和政府补助金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体折算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仍按绍政发〔2003〕26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折算。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其他

本意见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劳动 农民 社会保障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绍兴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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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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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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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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