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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8-3-10
【法律文号】:绍市劳社发〔2008〕20号 【执行日期】:2008-03-10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市劳社发〔2008〕20号
【字体:  
关于市区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根据《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绍政发〔2008〕22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与参保对象

(一)适用范围和参保对象:具有绍兴市区户籍、参保时向前推算户籍年限连续满5年(属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年龄在16至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城乡居民。

(二)下列人员不列为参保对象:

1.按规定应参加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或已享受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已参加知识青年养老保险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贴)待遇的人员,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人员。

3.外地参加或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财政补贴

(一)农村户籍的参保人员按上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缴纳;非农户籍的参保人员按上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缴纳。

(二)市财政按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其中4%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非农户籍参保人员按规定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四)市区计生奖励对象的具体条件和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三、缴费时间

每年5月1日至6月20日为缴费期。

四、参保手续办理

(一)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于每年5月1日至6月10日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室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参保申请手续的,需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室负责受理申请人申请,并将《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所,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申请人参保资格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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