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级各有关部门,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劳动保障处: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在人事部门办理人事代理的职工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委托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二、组织机构
建立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全面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处。
建立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有关经办业务。
建立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县(市)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组成。
三、工作职责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并根据政策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聘任医疗卫生专家库的专家,并根据需要进行适时调整。
3.对已经医疗技术鉴定后的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确定。
4.对各县(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主要工作职责:
1.承办市区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2.承办市区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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