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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1-18
【法律文号】:绍市劳社发〔2008〕6号 【执行日期】:2008-01-18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市劳社发〔2008〕6号
【字体: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预发标准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精神,参保人员在当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退)年龄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经研究,调整预发标准为:

符合享受最低养老金条件人员每人每月800元;

不符合享受最低养老金条件人员每人每月400元。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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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关于公布200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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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完善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关于印发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预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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