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精神,参保人员在当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退)年龄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经研究,调整预发标准为:
符合享受最低养老金条件人员每人每月800元;
不符合享受最低养老金条件人员每人每月400元。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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