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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绍兴市建设局 绍兴市交通局 绍兴市水利局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7-8-30
【法律文号】:绍市劳社发〔2007〕65号 【执行日期】:2007-08-30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绍兴市建设局 绍兴市交通局 绍兴市水利局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绍市劳社发〔2007〕65号
【字体:  
关于实施绍兴市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具体问题的意见
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7]100号),现就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总承包单位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持经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或第二税务分局征收大厅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第一或第二税务分局以合同乙方名称作为缴费单位,以合同总造价作为计费依据,按规定的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并出具缴费凭证。

二、总承包单位凭市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和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立户手续。市社保局出具的参保证明应注明建设工程施工期限和工伤保险费缴纳额度。

三、总承包单位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后,应在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社保局报送农民工参保名单,并根据工程进展和人员变化情况,及时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单(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

在网上申报系统没有开通前,参保名单可先通过传真报送或直接报送至市社保局养老中心大厅。

四、因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因故未申报名单而发生工伤事故的,其伤害人数在已申报的农民工人数20%范围内,由总承包单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劳动关系明确、受伤事实清楚、提交材料完整的申请,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工伤认定;对复杂、疑难案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五、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见附件二),将农民工参保情况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六、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总承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总承包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按规定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市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三)。工作需要时,可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不定期召开。

九、自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报建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严格按绍政办发[2007]100号文件要求及本意见规定执行。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绍兴市建设局 绍兴市交通局

绍兴市水利局 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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