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市区有关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研究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原越城区街道企业1999底前退休退养等有关人员适当调整养老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待遇的对象
1.原越城区街道企业1999底前退休退养的人员;
2.按绍市劳[1991]81号文件办理退休的劳务企业职工;
3.越生小集体退养人员;
4.企业保养人员;
5.按原绍市劳[1993]100号文件办理退休的土征工。
二、待遇的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养老待遇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调整。
(二)适当调整部分人员养老待遇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发部分养老待遇:
1.退休(退职、保养、退养)前具有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2005年底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3.在2006年度内,年满80周岁(19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人员,在先按第2项增发10元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月增发10元。
4.在2006年度内,男性年满70周岁(193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1941年1月至12月31日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三、待遇的调整时间
养老待遇的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计算机直接进行。
本次调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调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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