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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2-8
【法律文号】:绍市劳社发〔2007〕8号 【执行日期】:2007-02-08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市劳社发〔2007〕8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市级各主管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用人单位工时管理,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6]1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三、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

(三)其他因生产工作需要,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四、用人单位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在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申请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2)用人单位上年度工时执行情况,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情况;(3)申报岗位及职工人数;(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周、月、季或年为计算周期的理由;(5)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具体规定;(6)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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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问题的批复
·关于因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给予行政处罚依据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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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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