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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6-6-23
【法律文号】:绍市劳社发〔2006〕33号 【执行日期】:2006-06-23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
绍市劳社发〔2006〕33号
【字体:  
用人单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发[2005]36号、浙政发[2006]16号文件精神,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6]57号)规定,现就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经认定的商贸企业 、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及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享受补贴的条件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2、用人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10%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全日制公益性等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但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实际代理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其中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乘以企业应缴费率计算,低于60%的按实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为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用人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每满1年每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合计4000元,其中女45周岁男55周岁及以上人员,用工第1年期满每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合计5000元,连续用工每满1年每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合计增加600元。

3、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为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同上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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