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发[2005]36号、浙政发[2006]16号文件精神,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6]57号)规定,现就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经认定的商贸企业 、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及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享受补贴的条件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补贴。
2、用人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10%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及全日制公益性等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但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实际代理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其中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乘以企业应缴费率计算,低于60%的按实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为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用人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每满1年每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合计4000元,其中女45周岁男55周岁及以上人员,用工第1年期满每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合计5000元,连续用工每满1年每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合计增加600元。
3、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由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为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同上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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