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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6-1
【法律文号】:绍市劳社发〔2006〕26号 【执行日期】:2006-06-01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市劳社发〔2006〕26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6〕5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但仍未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低保边缘)的失业人员;

5、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年龄计算截止2007年底止);

6、失业6个月以上(以失业登记时间为准)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

被征地农民凭《就业(失业)证》享受绍政办发[2004]104号文件规定的就业扶持政策,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三)2005年底前领取的《再就业优惠证》,需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年检后才继续有效。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其中已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招用单位负责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年检时,对已享受税费减免及相关优惠政策期满的,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再次登记失业的人员,如属绍政发〔2006〕57号文件规定的失业6个月以上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可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但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

凡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条件的人员,持《失业(就业)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一寸照片2张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室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表式附后),经张榜公示后符合申领条件的,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未设立劳动保障机构的,直接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申领。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失业人员享受政策实现再就业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由负责办理退休手续的部门收回。

2、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社区要定期将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进行张榜公示。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将与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再就业优惠证》信息交换和查询系统。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对享受政策中遇到问题的,帮助其查询政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4、《再就业优惠证》由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格式,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

附件:《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样表
二○○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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