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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绍兴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5-23
【法律文号】:绍政发〔2006〕57号 【执行日期】:2006-05-23
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政发〔2006〕57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绍市委发[2003]19号文件精神,切实执行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使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就业总量逐年增加,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入实施“13458战略”,全面建设“平安绍兴”,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采取多种措施,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工作目标。2006年至2008年,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6.8万人,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4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2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5.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基本实现充分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低保边缘)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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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劳动力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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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再就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级解困与再就业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转发市劳动局绍兴市级解困与再就业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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