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全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绍市委发[2003]19号文件精神,切实执行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使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就业总量逐年增加,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入实施“13458战略”,全面建设“平安绍兴”,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采取多种措施,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工作目标。2006年至2008年,全市新增城镇就业16.8万人,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4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2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5.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基本实现充分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低保边缘)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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