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绍市府发[2006]107号)精神,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市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采取逐年过渡的办法,第一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第二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0%,第三年为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5%,第四年全部到位。
二、对发文之日起在市区首次办理参保缴费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身份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四、本办法由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全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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