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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5-18
【法律文号】:绍市劳社发〔2005〕49号 【执行日期】:2005-05-01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市劳社发〔2005〕49号
【字体:  
关于确定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标准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绍兴市区实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意见》(绍政办发[2005]68号)精神,经研究,现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标准确定为平产2500元,难产实施助产术或多胞胎生产3500元,难产实施剖宫产5000元。

上述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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