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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绍兴市公安局 【颁布日期】:2004-8-6
【法律文号】:绍市劳社发〔2003〕49号 【执行日期】:2003-04-01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绍兴市公安局
绍市劳社发〔2003〕49号
【字体:  
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袍江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镜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绍政发〔2003〕26号)精神,特制订《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和对象

绍兴市区(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下同),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地并按规定已办理“农转非”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再列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

1、已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2、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已满10年及以上的人员;1998年1月1日后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已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

3、按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市府发[1996]121号规定已按月享受土征工基本生活费的人员。

4、按国家规定已按月在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或在单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二、参保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时可按《暂行办法》规定的缴费档次自行选择其中一档。

(二)凡要求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由本人向所在行政村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本见附件1)一份。

(三)由所在行政村统一汇总填报《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样本见附件2)一式五份,并进行社会公示。

(四)经社会公示后,由所在行政村将《申请表》、《花名册》及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或征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征地批文”)送所在镇(街)审核。

(五)经所在镇(街)审核同意后,由所在镇(街)将《申请表》、《花名册》及“征地批文”送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办公室将《申请表》、《花名册》及“征地征文”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机关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交市社保局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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