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人事劳动局、文教局,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劳动保障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绍兴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绍政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申报缴费
(一)申报
1.参保申请
(1)在册学生儿童参保申请
市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儿童的参保,由参保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持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近期1寸免冠照一张向所在学校、幼儿园提出当年度参保申请。
已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一般不再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如要求参加的,需出具《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员中有符合免缴条件的,申请人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还应向参保人员所在学校、幼儿园提供《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残疾二级及以上原件和复印件。
(2)未在册学生儿童参保申请
市区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且未入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人员,以及市区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因故在市区外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人员,参加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的,其申报缴费等手续参照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办理。
2.资格审核
(1)市区学校、幼儿园根据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负责审查申请人参保资格,采集当年度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居民身份号码、缴费类型、法定监护人基本情况等信息)和收取照片,同时填写《绍兴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申报表》。
(2)学校、幼儿园按照规定的格式把申请人基本信息、缴费情况等制成电子文档后,随带相关资料在缴费期内到市社保局申报登记。市社保局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学校、幼儿园报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后(比对信息包括:市卫生部门提供的合作医疗参保名单及上年度未成年人参保人员名单),生成首次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及个人编号。申报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学校、幼儿园重新申报。
(3)市社保局将核准后的免缴人员名单及补差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二)缴费
1.学校、幼儿园负责收缴本学校、幼儿园参保人员医疗保障费,并在学校、幼儿园基本账户的往来款中过渡。专用发票(城镇居民合作医疗统一票据)由学校、幼儿园向市社保局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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