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乌鲁木齐地区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中央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80号)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37号)规定,经研究,确定兰州军区总医院等五家医疗机构为驻乌鲁木齐地区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中央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予以公布,供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职工选择。
附件:target="_blank">驻乌鲁木齐地区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中央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第二批)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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