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7-11-4
【法律文号】:新劳社养字[2007]57号 【执行日期】:2007-11-04
新劳社养字[2007]57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劳社养字[2002]84号文件规定的补充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下发后,较好地解决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单位职工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问题,但还有部分人员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能按新劳社养字[2002]84号规定参保补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原国有单位职工的关怀,使其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现就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缴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补费对象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且在国有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

(二)领取一次性复员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军队干部及退役士官且在军队服役满10年以上的;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大集体企业职工且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

二、补费办法

1、原国有单位职工要求参保补费的,原则上可按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统一按20%的费率补费。

2、原国有农牧企业职工要求参保补费的,2003年7月1日前按新党办[2003]19号规定办理,2003年7月1日之后可按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为缴费基数,统一按20%的费率补费。

3、原大集体企业职工1986年10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可按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8%的费率补费;1993年1月1日以后统一按20%的费率补费。

4、补费时限:符合参保补费人员从离开原单位当年的4月1日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其补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补费后,本人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和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各年度补费应从次年起逐年按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加收利息(无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年份,按同期银行1年期个人储蓄存款利率加收利息)。

5、待遇核定:对符合参保补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审批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审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往的一律不予补发。其待遇按照新政发[1997]107号及新政发[2006]59号文件规定核定。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参保补费和审核工作,对不属于参保补费范围的人员不得比照本通知办理参保手续。参保补费时间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此类人员参保补费工作。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四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十六大以来我区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劳社养字[2002]84号文件规定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作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后协保人员社会保险费清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