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大以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区社会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各项制度逐步建立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收支规模持续增长,基金结余逐年增加,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为保障我区参保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新疆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养老保险
——制度建设 自治区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199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木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7]107号),统一了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了企业改革和发展。1998年,为加快城镇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劳动者在各类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自治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98号),将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自治区统筹范围。199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1998]99号),将原行业统筹企业纳入自治区统筹范围,并实行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实现自治区级统筹,有效地保证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了社会稳定,降低了企业费率,均衡和减轻了企业负担。2003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外来人员和进城从业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3]40号)以及《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字[2003]41号),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农民工纳入自治区养老保险统筹范围。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发布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又先后制定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06]17号)、《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6]59号)、《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10号)等配套办法,统一了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从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启动了做实个人账户工作,改革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了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我区还积极发展企业年金,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及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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