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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7-12-3
【法律文号】:新劳社字[2007]154号 【执行日期】:2007-12-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劳社字[2007]154号
【字体: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1999年7月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新劳字[1999]79号)以来,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了大量的服务,为医疗保险事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经过8年的运行,《实施细则》越来越不适应目前医疗保险制度的需要。为此,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结合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认定,取得定点资格并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须持有以下合法证件:

1、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审)合格;

3、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并经税务部门年审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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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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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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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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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剂型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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