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35号令精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现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劳动厅函〔2006〕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举办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劳动人事管理人员。
二、培训等级:
1、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2、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3、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三、培训方式与考核鉴定:
培训主要内容为: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薪资福利管理、绩效管理、劳动关系等。培训教材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指定的统一教材,即:《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工作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基础知识》、《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指南》、《常用法律手册》、《职业道德》。
培训时间在4月上旬,以晚上、双休日为主。培训采用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方式,培训结束后,参加5月21日全国统一考试,分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其中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的,按绍市人才办〔2005〕3号文给予单位2500元经费资助。
如果考试未能全部通过,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四、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请随带《人力资源管理员技能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可复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报名时间:2月27日——3月3日;报名地点:绍兴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市区汽车东站旁,环城东路346号二楼培训二处);联系电话:5135205(周老师)、8907200(毛老师)、8907205(张老师)。
附件:1、申报条件
2、《绍兴市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技能鉴定申报表》(请到“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中下载)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申 报 条 件
凡申报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的,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参加相应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业证书。
(一)申报人力资源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具有高中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二)申报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历;
3、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具有高中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三)申报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
3、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4、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5、具有大专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6、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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